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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平台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2024/11/5 15:5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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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引导和规范电商平台经营者履行知识产权保护义务,提升电商平台知识产权风险防范和纠纷处理能力,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电商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知识产权投诉举报处理机制,健全身份认证、信息发布、纠纷处理等管理机制,制定知识产权保护规则,及时处理知识产权纠纷,开展知识产权信用评价。

电商平台经营者制定或修改知识产权保护规则,以及对违反知识产权保护规则的平台内经营者采取警告、暂停或者终止服务的处理措施的,应当依法予以公示。

第三条   电商平台经营者应设立知识产权保护办公室(以下简称“保护办公室”),电商平台相关负责人担任保护办公室主任,保护办公室要吸收来自市场管理、售后回访服务等部门的人员,要明确管理职责,落实工作经费。

第四条   保护办公室的管理职责如下:

1.要加强与属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之间的工作联动,共同解决市场所面临的知识产权问题;

2.要建立健全平台入驻制度等知识产权相关规章制度;

3.要负责收集及公告本平台主要商标品牌、专利权利人或代理人的联系电话,以及本平台负责知识产权监管工作的联系电话、负责知识产权监管工作的监管部门联系电话,及时进行更新公告;

4.要联合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设立投诉电话共同接受维权投诉举报;

5.要积极开展针对平台内经营者、消费者的知识产权宣传和培训,营造良好的知识产权保护氛围。

第五条   保护办公室要建立与属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之间的工作联动协调机制。保护办公室要及时向属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汇报平台内知识产权保护相关情况,以便及时获得所需的工作指导、信息查询和法律支持等服务,保证知识产权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六条   保护办公室要在属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的指导下,把好平台内经营者入驻关;制定《电子商务平台知识产权投诉举报处理制度》《电子商务平台知识产权纠纷解决制度》《电子商务平台知识产权信用评价制度》《电子商务平台知识产权(专利、商标)备案制度》《电子商务平台知识产权商品索证制度》《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识产权保护责任制度》,要求平台内经营者入驻时签订《电子商务平台内经营者不经销侵犯知识产权产品承诺书》,将知识产权诚信记录作为平台入驻的考虑因素之一;要求平台内经营者入驻时填报《知识产权信息备案表》,及时掌握各家上述的知识产权信息,建立平台商品的知识产权数据库(纸质和电子数据库)。

第七条   保护办公室要在属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的指导下,加强对相关商品知识产权的日常检查监管,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避免引发重大知识产权纠纷。

第八条   保护办公室要在属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的指导下,建立纠纷投诉受理和处理制度,明确知识产权纠纷受理条件、处理程序,记录平台内经营者所发生的知识产权纠纷;如平台无法自行解决的,应利用与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之间的工作联动协调机制,及时通知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协调处理。

第九条   对被有效举报或投诉,认定侵权事实的平台内经营者,电商平台经营者要做好登记工作,并按照已签订的《电子商务平台内经营者不经销侵犯知识产权产品承诺书》及有关合同规定作出处理。

第十条   保护办公室要在属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的指导下,建立平台知识产权保护信息收集和公开机制。对平台内知识产权相关信息(知识产权拥有情况、纠纷情况)进行收集和录入,做好知识产权相关信息的公开,实现“公开知识产权商品状况、公开平台内经营者诚信信息、公开侵权行为处理结果”。通过工作联动协调机制,及时将平台内经营者知识产权保护信用信息报送属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

第十一条   保护办公室要在属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的指导下,认真做好“入驻把控、日常检查、纠纷处理、信息公开”等环节工作,重点记录平台内经营商品涉及的知识产权类型、平台内经营者诚信经营情况以及侵权纠纷发生处理情况;及时了解平台内经营者知识产权信用情况。

第十二条   保护办公室要在属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的指导下,加强日常监管及信用监管,对不诚信经营的平台内经营者通过“列入黑名单”等方式给予警告和惩戒,对情节严重的平台内经营者要求其退出电商平台。

第十三条   保护办公室要履行好监管职责,积极开展知识产权宣传教育;针对平台内经营者及消费者等不同对象,开展多种形式知识产权普及宣传及教育培训,提高其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营造良好的知识产权保护氛围。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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